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人,是依照税法负有纳祝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。
其中“外商投资企业”包括:
(一)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即按照中国有关政策法令,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组建的企业。
(二)中外合作经营企业,即中国投资者同外国客商的一种契约式合营企业。
(三)外资企业,即外国客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单独投资兴办的企业。
“外国企业”包括:
(一)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,从事生产、经营的外国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。这里所说的“机构、场所”,是指管理机构、营业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工厂、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,承包建筑、安装、装配、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。“营业代理”,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,从事经营的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:
1.经常代表委托接洽采购业务,并签订购货合同,代为采购商品;
2.与委托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,经常储存属于委托的产品或者商品,井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;
3.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。
(二)在中国境内虽未设立机构、场所,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,利息、租金。特许权使用和财产转让收益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。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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